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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情入理細調解 析理明法巧止爭

時間: 2014年05月27日17:06  來源:山西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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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2年5月,80歲的原老太因高血壓住進某醫院。原老太雖說年歲大了點,精神卻不減當年,在她的一再堅持下,家人沒有過多陪侍,住院食行自理。一天清晨,原老太在該醫院上廁所時不慎摔倒,導致左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醫院遂將原老太轉往骨科治療,經鑒定構成相當於道路交通事故八級傷殘。醫院認為自己無任何責任,家屬認為醫院應承擔全部責任,要求賠償各項費用10萬余元,雙方無法協商解決。

案情分析


  醫療機構對於住院患者應當負有在其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其內部的陪護工負有管理、監督及指導的責任。而本案中的原老太住院時已80歲,對於如此高齡的患者,醫院應當對其日常活動、護理及安全盡到比一般病員更高的注意義務。但醫院卻無法明確原老太摔傷當日是否有護工或者其他護理人員在場,故應當認定醫院在原老太住院期間未能盡到其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另外,原老太對於自身的身體狀況應當正確估計,在日常的行動、生活上應以安全為第一注意義務,必要時應當要求護士或者家人陪同,以避免損害的發生。因原老太對以上的注意事項有所欠缺,故對自己摔倒所產生的損害后果,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調解技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中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根據各自責任大小分解,即可進行賠償多少劃分。
  首先,調解員將院方、原老太及家屬責任分析解答清楚,入情入理,這就為賠償金額的合理劃分提供了依據﹔其次,調解員塑造了一個和諧的調解環境,當事各方通情達理,對賠償額度隻做了些小的協調,各方欣然接受。

專家點評


  醫患矛盾糾紛的發生貫穿患者住院期間各方面各階段,不光是治療工作。醫院應注意治療之外的工作細節,患者也要注意自己在接受治療以外的生活細節,如作為醫療機構有善意提醒告知的義務,可以在必要場所作醒目標志性提示,同時,衛生間等環境保潔工作一定要做到位,盡量避免地板潮濕、積水等。作為患者家屬,要充分考慮到患者的實際情況,做好陪侍工作,不能掉以輕心。年老患者本人也應當量體能而為,不可因自強而忌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畢竟年齡不饒人。

  摘自《美好家園調解藝術》(省委政法委省綜治委編)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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