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借錢時是孫子,還錢時是老子,現在看來沒錯,還錢時總以各種理由推脫,現在索性不接我電話,早知道我就不借錢給他了,現在這錢借出去要不回來不說,還少了一個朋友。”近日,省城劉先生打來電話告訴記者,去年,朋友向他借款3萬元,借款時約定一年內歸還,現在過去一年半了,劉先生多次催要,朋友卻以種種理由推脫,不予歸還,近日更是連電話都不接了。劉先生無奈之下,准備向法院起訴,但是當時劉先生借錢給朋友時,沒有約定利息是多少,欠條上也沒有說明,劉先生想問,起訴時能否向朋友一並主張利息?
山西百會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毅認為:
近來,類似案例很多,在借款時,很多人礙於情面,不願意商談利息的事情,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劉先生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因沒有充分証據証明借款時有利息約定,因此,隻能認定為無息借款。
同時,相關法律還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
所以,在日常出借錢款時,需要由借款人支付借款利息時,應在借款協議或借條中寫明借款利息。否則,一旦借款人否認,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內的利息難以獲得法律保障。
本報記者 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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