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孩子應有的行為准則和界限,十分必要。
2010年,男孩張到襄垣縣打工,認識了女孩李。相處一段時間后,兩人談起了戀愛。2012年至2013年期間,兩人多次發生性關系。再到后來,李發現自己懷孕。慌了手腳的兩人,一起到醫院給李做了人流手術。
如果兩人都是成年人,大家可能見怪不怪。問題的關鍵是,兩人發生性關系時李還未滿14周歲。得知女兒流產后,李的家人選擇了報警。法庭審理后認為,張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李不滿14周歲時與其多次發生性關系,且造成李流產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從法律上講,這一切都合乎邏輯。二人發生性關系時李不滿14周歲,屬於法律上的幼女。根據《刑法》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張觸碰了這條高壓線,接受刑罰處罰在所難免。
兩人發生性關系時,張自己未滿18周歲。在張眼裡,他隻不過是和一個小他幾歲的女孩“談戀愛”。當他們偷嘗禁果感受“戀愛”的刺激時,李意外懷孕讓他們措手不及。張的想法,在李那裡得到了証實。
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有雙向保護的原則。不過相關法律規定,已經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而被告人張犯罪時已經年滿16周歲,不屬於該條規定的保護范圍。張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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