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楊繼紅)“高額回報”“快速致富”“一夜暴富”,這樣的投資誘惑的確難擋。可天上不會掉餡餅,非法集資通常就是利用三種手段,來迎合群眾致富心理,大肆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公眾,往往編造許諾給予集資參與者遠高於正規投資回報的利息分紅。為騙取更多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因資金鏈無法維系,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虛構或夸大投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房地產、礦產能源、高新技術開發、股權投資等內容﹔以訂立合同或少量投資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或以夸大少量項目的投資規模盈利前景,以制造投資及企業利潤假象,誘惑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創業投資、網絡借貸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投資。
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誘惑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台和QQ、MSN等即時通信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惑社會公眾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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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四特征
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要件,具體為: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責編: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