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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店主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時間: 2014年05月22日17:48  來源:山西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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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店“借”名售寶
  利用著名商標“以純”的相似字眼,作為淘寶網店“寶貝”的關鍵搜索詞進行宣傳銷售,從而讓消費者產生誤解購買其商品。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該起網絡商標侵權案件,判決淘寶店主周某承擔侵權責任並賠償商標所有權人郭某的損失。
  被告周某於2011年10月份注冊了一家淘寶網店,在網上銷售服裝產品。為提高銷量,周某便自作聰明在自己的商品上標注為“以純版型”,以達到規避法律的效果。后其行為被“以純”商標所有人郭某所知,故一紙訴狀將周某告上了法庭。
分 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周某雖然將其商品標注為“以純版型”,但在關鍵搜索詞上還是利用了“以純”二字,屬於將“以純”商標或其近似商標用於廣告宣傳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52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之規定,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鑒於原告對其請求的賠償金額並未明確相應的計算依據,亦未提供被告因侵權受益或者原告因被告侵權受損的相關証據。法院綜合考慮被告實際銷售侵權商品的數量,侵權的性質、期間及后果等因素,酌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00元,並對原告提出的公証費1003元及律師費用20000元予以支持。

汪群惠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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