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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購房定金應當如數返還

時間: 2014年05月22日17:48  來源:山西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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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定金才知無房本
  河北承德市的閆女士,通過高某經營的中介機構——某信息服務部,認識了想賣房的李某。2013年6月16日,閆女士與李某簽訂購房協議,該協議還加蓋了某信息服務部的印章。雙方未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協議主要載明:房款為30萬元,定金5000元。
  協議簽訂后,購房人閆女士將定金交給信息服務部保存。8月23日,信息服務部將定金交給了李某。期間,閆女士以涉案房屋暫無房產証書,不能進行交易為由,提出終止該協議。另外,李某所售房屋尚有銀行貸款,並且該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的買房人是其丈夫。三方對於該房屋暫無房屋產權証書的事實均表示認可。信息服務部未向雙方收取中介費用。為索要5000元定金,閆女士將李某、高某訴至法院。
分 析
  法院一審判決,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返還閆女士定金款5000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訴,稱房屋買賣雙方通過中介簽訂了定金協議,約定定金到期后,如購房人不買此房定金不退。再者,閆女士是在明知涉案房屋沒有房本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不存在欺詐。並且,目前該房子不是不能出售,只是無法過戶。二審法院認為,雙方通過中介簽訂的協議,未對房屋登記情況作出表述。閆女士得知該房尚無房屋產權証書后,未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非惡意拒絕,且該房尚有銀行貸款,轉讓此房需要抵押權人——銀行同意。李某的上訴主張無充分証據,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據《河北工人報》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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