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闖燈被罰訴交警未示証件
2013年10月21日,張某騎電動車行駛時因闖紅燈被身著警服的執勤民警攔下。民警當場作出罰款50元的決定。張某認為,執法民警未向其出示証件構成執法程序違法,訴至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港閘法院審理認為,執法民警未出示証件不構成程序違法。張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院終審認定,執法民警不構成程序違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 析
“人民警察出示証件是表明執法身份的一種方式,但非唯一的方式,制式服裝等警用標志也足以標明執法者身份,因此未出示証件不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益和程序權利。”據該案一審承辦法官介紹,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証件。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証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庄。
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証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可以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人民警察法是特別法,依照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本案就警察執行公務時是否應當出示執法証件,應適用特別法即人民警察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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