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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遭解聘 單位須賠償

時間: 2014年05月20日08:04  來源:山西農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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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2006年,郭某等6名農民工先后被太原某股份公司招為電焊工、裝配工,但公司一直沒有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他們辦理社會保險,中途還被委派到關聯公司工作。去年2月20日,郭某等被公司口頭解聘。無奈之下,郭某等向太原市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求助。
工會委派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律師為郭某等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師向郭某等詳細了解情況,認為需要搜集整理郭某等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証據。援助律師幫助郭某等人搜集他們與太原某股份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有關証據,起草仲裁申請書,要求單位支付因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金,及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隨后,援助律師幫助郭某等人在太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並代理郭某等人出庭,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証:工資支付憑証或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証、服務証等能夠証明身份的証件﹔其他勞動者的証言等。”之規定,援助律師向仲裁庭提供郭某等人壓力容器焊工証、工資表、榮譽証書、工友証明、解除勞動合同的錄音資料、工作地點証明等有關証據,証實郭某等人與太原某股份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援助律師對郭某等人應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的依據和計算方式進行充分說明,經過仲裁員和律師耐心調解,最終達成由單位支付郭某等六人共計44.1萬元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等調解協議,化解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矛盾,勞動者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本報記者 崔如意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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