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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過程中如何保留証據

時間: 2014年05月19日16:34  來源:山西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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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合同已成為商事主體經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很多商事主體並不注重証據的保留,當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違約或其他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情形時,當事人因無法提供有效証據而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因此,合同履行過程中,注重証據的保留有著重要意義。
案 情
  2011年7月,被告山西某科技公司與韓國某公司簽署《位於江原道工廠的鎂冶煉設施合同》,向韓方提供鎂冶煉設施。9月9日,被告與原告山西某鎂業公司簽訂《豎式還原罐購銷合同》,從其處採購豎式還原罐221支,經過外部冷卻水套加工后,用於韓方鎂冶煉項目,共計1259.7萬元。合同約定:貨物分兩批交付,第一批2011年11月5日交付80支,最晚不超過11月10日﹔第二批2011年12月10日交付141支。合同簽訂后,被告第一批與第二批按約定均實際支付,第三批應支付440萬元,實際支付了220萬元,第四批未支付。原告收到付款后,給被告開具了發票。原告第一批貨物至2011年11月10日應交付80支,實際交付26支,至19日陸續交付完畢﹔第二批2011年12月10日應交付141支,實際交付96支,至1月2日交付完畢。被告收到貨后,於2011年12月7日向原告轉發了韓方函件,提出還原罐存在裂紋問題。原告稱並非裂紋,不屬於質量問題,承諾願承擔此類現象還原罐的使用質量責任。2012年3月29日,在安裝預制磚過程中,發現還原罐存在焊渣、氣泡、空洞問題,韓方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相關費用。被告派人現場檢查處理,並向原告轉發了韓方函件,原告未作答復。庭審中,原告稱是被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上述問題。8月29日,韓方對還原罐破損殘片進行檢測,發現原告提供的還原罐沒有稀土元素Re成分。9月3日,原告承認其還原罐不符合合同要求,但承諾不會影響使用壽命。12月8日,原告收到被告轉發的韓方檢測報告電子郵件后,和韓方協商,一次性賠付韓方9500美元解決了此事。另外,2012年6月,韓方與被告進行結算,因銀行規費、倉庫費、技術服務費和設備問題,扣除被告400多萬元人民幣.

審 判
  2011年9月9日,原被告簽訂的《豎式還原罐購銷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履行。按照合同約定,被告付款在先,原告交貨在后。從實際履行情況看,被告應分四次付清貨款,支付了三次,除第一次是按照約定支付貨款外,其余兩次均部分或全部未按照約定付款,構成違約。被告關於第二批付款部分遲延是與原告負責人商量的辯稱主張,因原告否認,無証據証明,法院不予採信。由於被告違約在先,原告依法可以拒絕履行交貨義務,其兩批交貨部分遲延行為不構成違約。被告要求原告承擔遲延交貨違約責任的主張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在質保期內向原告轉發了韓方函件,提出還原罐存在裂紋問題。現無証據証明該瑕疵影響還原罐的使用壽命,達不到雙方合同約定的扣減質保金的情形。關於還原罐存在焊渣、氣泡、空洞問題,是原告提供的還原罐本身存在的問題,還是被告加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雙方各執一詞。由於無相關的鑒定結論和証據証明,法院無法認定。關於還原罐沒有稀土元素Re成分問題,由於韓方有檢測報告,雙方也認可,法院予以確認。由於原告收到被告轉發的韓方檢測報告電子郵件后,和韓方協商,一次性賠付韓方9500美元解決了此事,以郵件方式告知了被告,故原告因此事不應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2012年6月,韓方與被告結算,扣了被告400多萬元人民幣,扣款理由是銀行規費、倉庫費、技術服務費和設備問題,並無証據証明是因為原告提供的還原罐存在質量而扣的款。故被告以存在質量問題為由要求原告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的主張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由於還原罐韓方已使用完畢,被告要求更換無必要,也無實際可能,法院不予支持。綜上,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原告剩余貨款629850元及其利息。利息從2013年1月1日起算為宜。
評 析
  合同作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已經在當今經濟生活中普遍適用。整個與合同相關的活動中,合同的履行尤其重要,完成合同約定事項才是合同雙方簽訂合同最終目的。但是,合同履行中經常會出現各種問題,有些必須進行協商甚至訴至法庭,那麼對証據的保留就為以后的協商、訴訟提供了依據,為保護自身合法利益提供了保障。
  首先要提高証據意識。在經濟往來中,當事人之間經常使用口頭、電話等方式進行溝通,法律意識比較淡漠。一旦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涉及訴訟,舉証就成為了困難。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培養証據意識。
  其次合同中的驗收條款要謹慎制定。我國《合同法》對承攬、建設工程等合同的驗收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九條分別規定了訂作人、發包人應當及時進行驗收。此類合同中,驗收是成果接受方的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如果成果接受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或合理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驗收,視為其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於驗收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最后,本案中對方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証據的保存:要求對方當事人到場對此問題進行確認,並採取產品共同檢驗記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發出質量異議通知書,要求在通知書上記載質量問題屬實﹔對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拍照﹔對產品質量交由雙方約定的質檢機構進行檢驗,並對取樣過程進行公証﹔雙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后約定的質檢機構進行質檢等。(作者單位: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

張曉泰任雅麗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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