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為女子麻,被告為男子姚,事情要從2011年9月說起。當天,麻將自己的轎車停放在渾源縣某超市附近。姚強行進入車內,並將車開走。此后,麻多次通過他人協商,姚拒不返還。
麻的本田雅閣轎車,是她通過按揭方式買的。裸車、上戶,再加上購置稅、保險等,林林總總一共花了21萬元。麻說,車被開走后,她不得不雇用出租車代步,每個月為此支出3000元。麻將姚告上法庭,要求姚將自己的車返還,賠償車輛每年折舊費3萬元,同時賠償雇用出租車的支出8.1萬元。
說起來,姚扣下麻的車也是有原因的。早在2008年,麻就從姚處借款10萬元,並約定了利息。之后,姚多次要求麻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麻以種種理由拒付。姚說,車是麻押給自己的。姚還說,麻隻要償還借款,便可取回車。至於麻提出的車輛價值和其他損失,姚覺得應該由麻自行承擔。
法院認為,姚私自扣押麻的車輛,已侵犯了麻的財產權,應予返還。麻所購買轎車,雖為非營運車,但同樣也具有使用價值和使用目的。麻因車輛被扣,致使她長時間不能使用。因此,麻支出的租車費用,應視為車輛被扣所造成的損失。對此,姚應予賠償。至於租車費用,法院酌情支持每日50元。至於麻所提出的車輛貶值損失,與車輛使用損失二者存在價值沖突,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姚返還所扣押車輛,賠償麻租車損失4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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