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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給的治病錢離婚時認定為贈與

時間: 2014年05月19日04:51  來源: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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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離婚案件,原告是女子白,被告是男子劉。對於離婚,兩人已經達成共識。案件爭議的焦點是,白住院時劉父母給的錢,是否應該返還。
兩人的戀愛經過並不復雜。2009年6月,兩人經人介紹相識。一年后,兩人舉行婚禮。又過了兩年,兩人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兩人沒有生育子女。
至於要求離婚的理由,白說兩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發現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再加上劉大男子主義嚴重,兩人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白說兩人已經沒有和好的可能,要求離婚。
妻子關於兩人已經沒有感情的說法,劉表示同意。對於原因,劉卻不能認可。劉說結婚后岳父、岳母看不起自己,兩人也經常因為瑣事發生爭吵,確實已經沒有和好的可能。劉同時提出,妻子住院時曾借過父親1萬元。隻要妻子還了這筆錢,他就同意離婚。
法院查明的情況是,白去年曾因交通事故住院。為了給白治病,白的父母給了3000元錢,劉的父母出了8000元。之后,白獲得賠償款39000元。
法院最終判決兩人離婚,並依法將兩人的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白因為交通事故獲得的賠償款,被認定為個人財產。至於給白治病的錢,法院認為應該視為是雙方父母的贈與行為。劉要求白返還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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