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1月份以來,警方發現,境外網站“博訊網”有大量歪曲、捏造事實的文章,包括“中國政府活摘人體器官、活埋人,大批群眾到聯合國駐華機構外抗議”……今年5月2日,警方在北京以“爆料人”向南夫涉嫌尋舋滋事罪依法將其刑拘。(5月13日《京華時報》)
網絡謠言堪比毒品,在日益多元、開放的網絡社會,捕風捉影、無中生有、憑空編造和以訛傳訛的虛假信息,不但損及網絡的公信力,還給國家形象造成損害。
網絡公共秩序等同於現實公共秩序。國家賦予公民充分的言論自由,但並不意味著可以隨心所欲地發表任何不負責任的言論。正因為如此,絕大多數國家刑法均明確規定,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制造、傳播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謠言,情節嚴重的,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比如,美國聯邦立法和各州立法即明確將互聯網世界定性為,“與真實世界一樣需要進行管控”的領域,主要涉及保護國家安全、未成年人、知識產權及計算機安全四個方面,明確規定,不容許利用互聯網宣揚恐怖主義、侵犯知識產權、向未成年人傳播色情,以及從事其他違反美國法律的行為。尤其在反恐、打擊威脅國家和社會安全方面,美國的做法與其一向標榜的言論自由具有很大的區別,美國信息安全與互聯網自由法明確授權總統可以宣布“信息空間的緊急狀態”。
在我國,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誹謗罪。如果造謠惑眾,造成虛擬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則構成尋舋滋事罪。
從刑法規定來看,凡是故意犯罪都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向南夫在境外網站造謠抹黑國家應當受到法律制裁。作為現實社會在網絡空間的延伸,網絡社會也是法治社會,而非法外之地。同時,言論自由絕不是造謠自由,信息網絡上的言論自由並非沒有邊界。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不容許有誹謗他人或攻擊、抹黑政府的言論自由。從2009年開始,向南夫炮制了多篇惡意挑起公眾對政府不滿的虛假文章,並通過特定的傳輸渠道,傳到境外網站發表,蓄意制造社會矛盾,其行為顯然超越了言論自由的法律底線,他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劉英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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