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又將來臨,希望家長們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及監管,避免類似悲劇發生。
2012年8月4日,男孩牛和幾個伙伴一起到本村附近的水坑玩水。下午3時左右,伙伴們發現牛不見了,幾人趕緊回家叫大人,並報了警。當牛被打撈上來時,已經沒了氣息,120醫護人員雖對牛採取了急救措施,但回天乏力。牛的父母將水坑所屬河道的管理者某水務局,以及出事河道所在區域的某村委員會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查明的情況是,牛是澤州縣的一名中學生。放假前,學校曾給家長發過通知書,提醒家長注意暑假期間對孩子的安全教育事項。法院認為,牛年滿12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牛對到水坑游泳存在的危險性,應有一定認知。牛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在接到學校告家長的通知書后,仍疏於對牛的人身安全監護。對於這次意外,牛的父母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作為被告的水務局,沒有証據証明其對因在河道採沙導致的沙坑加強整治措施,其管理上的不作為,與挖沙人非法在河道挖沙的行為相結合,亦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法院一審判定,水務局賠償牛的父母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萬余元,並駁回了牛的父母對某村委員會的訴訟請求。水務局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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