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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票婚后升值是共同財產嗎

時間: 2014年05月11日00:04  來源:三晉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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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平陽路的小黃與小劉結婚已經7年,結婚前,小黃的父母出資10萬以小黃的名義購買了股票。結婚后,小黃利用業余時間炒股,至今已經升值為30萬元。“我結婚后,也拿了家裡的一些積蓄炒股,但掙錢后就把這部分錢還回去了,股票也是我一個人在操作。”近期,小黃夫妻感情不和,小劉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小黃30萬元的股票。小黃並不同,兩人產生了分歧。
小黃認為,股票增值,是由於自己提供了炒股的本金,而本金均為小黃的個人財產,其增值部分也應當屬於他的個人財產,小劉無權分割﹔小劉則認為,股票增值部分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小黃也用家庭積蓄炒股,雖將積蓄部分退還,但其所產生的增值卻無法區分,所以希望可以以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
就此,記者咨詢了山西省司法學校的張秀穎老師。“我認為,小黃婚前炒股的10萬元應為其個人財產,而剩余的20萬元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張秀穎表示,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隻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張秀穎指出,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購買股票,婚后未加以操作而是自然增長,那麼增值部分則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婚前購買股票,婚后積極操作,並有家庭積蓄投入,則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張秀穎表示,如果小黃可以舉証股票增值部分為其婚前財產的增值,則可以視為其個人財產。

本報記者 胡羿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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