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勞動合同會有什麼法律后果呢?或者沒有合同會不會白干一場呢?
【案例】2011年,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工程項目,工程項目投資人任命親戚楊某為該工程主要負責人之一。楊某即邀請正休息在家的朋友欒某“來我這干吧”!於是欒某參與該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期間楊某與投資人商議任命欒某為採購主管,但投資方沒有明確表態。直至2012年5月該工程開工,欒某負責工程物質採購的審核、勞務管理等工作。9月,欒某討要勞動報酬,但某建筑公司認為,欒某是在他人的介紹下協助做材料採購,沒有安排其在項目部工作,雙方沒有簽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支付勞動報酬。無奈欒某離開工程項目部,最終因勞動待遇訴訟至迎澤區人民法院。
迎澤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欒某與建筑公司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欒某在項目投資人知情的情況下,為工程項目付出勞動,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故有權向受益方即該工程項目部索取應得的勞動報酬。而該工程項目部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建筑公司作為法人,應對其設立的工程項目部從事的生產經營或其他業務承擔責任。但由於雙方未書面約定勞動待遇,故參照建筑行業收入標准並結合項目負責人楊某的口頭承諾及前期支付報酬記錄,判決建筑公司支付欒某勞動報酬六萬余元。
【評析】引起這場糾紛的主要原因就是欒某沒有直接與用人單位某建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導致用人單位拒絕承認勞動關系。盡管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在現實的勞動就業市場中,仍有相當一部分勞動關系並沒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建立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現實勞動關系中存在著大量的事實勞動關系。
所謂事實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並不存在書面的勞動合同,而存在事實上的用工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及《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事實勞動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歸納起來,實踐中存在以下三種事實勞動關系:一是用人單位自始就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書面勞動合同期滿后,又以口頭形式或者行為表示繼續勞動關系﹔三是由於書面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要件,成為無效合同,而雙方已依此確立了勞動關系。
如何判斷是否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証據:工資支付憑証或記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証”“服務証”等能夠証明身份的証件﹔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証言等。
事實勞動關系糾紛在訴訟中受制於缺乏書面証據,從而增加勞動者維權難度。防范此類糾紛發生,需要廣大勞動者提高自我法律保護意識,在為他人提供勞動時,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迎澤法院 周玉旺 申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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