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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業不採取防護措施自身也須擔責

時間: 2014年05月12日10:20  來源:山西新聞網 山西農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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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下旬,許某經人介紹到山西某商城進行拆除隔斷隔層。起初,許某是通過商場電梯清運垃圾,后該商場任部長告知不能使用商場電梯清運。於是許某等人就通過牆體空隙和樓體外搭建的塔吊將拆除后的垃圾運至地面。2013年5月的一天,正在清運垃圾的許某從處於五層高的升降機上摔下,導致當場昏迷,左下肢離斷傷,多處出血。120急救中心將許某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264醫院進行治療,由於許某家境貧困,無力支付高額醫療費用。就賠償事宜與山西某商城多次協商未果,許某看到山西農民報報道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律援助事跡后,慕名到該站申請法律援助。


援助律師及時調閱涉案資料,並向有關部門走訪,了解到該商城屬於某業主委員會,由山西某商城承包經營,該業主委員會和山西某商城對許某賠償責任互相推諉。援助律師了解到許某是經任部長介紹來打工,証明雙方為雇佣關系。援助律師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了解到該業主委員會及其使用的印鑒沒有登記備案,也沒有獨立的財產,故不是合法的其他組織,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資格。經過調查,該商城的5層共有79個業主,若與業主進行訴訟,難度可想而知,最終決定起訴山西某商城。援助律師幫助許某起草民事起訴狀,整理房屋租賃合同、告知書、解除合同書、醫院病厲、証人証言等証據,要求山西某商城賠償許某醫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224088.82元﹔並保留要求山西某商城賠償許某交通費、誤工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治療費等費用的訴權。在法庭審理時,山西某商城辯稱與許某不存在雇佣關系。


經法庭調查查明:某業主委員會只是代業主出租房屋、收取租金,並將租金交給各業主,並不是合法的組織,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資格。許某經人介紹與山西某商城的任某協商拆除山西某商城隔斷隔層,許某從事商城授權並指示范圍內的勞動活動,雙方已形成雇佣關系,故許某在雇佣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作為雇主山西某商城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鑒於許某在高空作業時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存在明顯過錯,法院最終判決確定由山西某商城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的80%,許某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的20%,由山西某商城支付許某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費等共計162373.8元。


本報記者 崔如意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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