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26周三晴芮城縣法院
心存積怨的雙方最終能和解,法官、村干部等各方的努力自不用說。
事情要從2004年3月說起。大薛與同村的小薛為了耕種方便,通過中間人達成互換土地的協議。需要說明的是,在大薛與小薛互換的土地中,有他耕種的屬於父母的土地。土地互換后,雙方一直相安無事。
2009年11月,兩人所在的村子因擴路需佔用土地。小薛耕種的,屬於大薛父母的一畝土地正好在擴路范圍內。此時,大薛的父母提出異議,並堅持要求兒子大薛跟小薛要回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雖經村、鎮干部多次調解,事情並沒有得到解決。大薛的父母,起訴到了法院。
經過審理后,法院判決大薛與小薛、第三人西壚村五組所簽訂的換地合同均無效。各方當事人應當將所換耕地,各自返還。
執行中,民警發現所判決返還的土地,已發生很大變化。有的地塊因擴路需要,變成了水泥硬化巷道或砂石路,且蓋有房院、栽有樹木。而雙方當事人也都明確表示,必須將土地恢復原狀才同意換回。
案件執行過程中,村干部也表示,因政府行為公益事業需要,爭議的兩塊土地已修成道路無法恢復原狀,表示無法更換。雙方為此事心存積怨,雖經多次調解,卻互不相讓。法院啟動鄉村聯動機制,邀請鄉鎮領導到案發地召開執行聯席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想辦法、出點子。最終,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對爭執的地塊進行重新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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