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28周五晴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不思悔改、不計后果的郝,即便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也應想想家人的痛苦與傷害。
男子郝,曾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之后,被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服刑過程中,郝與同監所的男子徐,因小事發生糾紛。郝懷恨在心,伺機報復。
去年9月30日晚,郝看見徐蹲在監舍門口栽花,覺得機會來了。他從水房拿上平時倒垃圾用的短把鐵鍬,走到徐的背后,趁徐不備用鐵鍬朝徐的頭部、頸部猛砍了十余下。徐抱頭招架,郝被趕到的其他獄友拉開。之后,徐被送往某監獄醫院治療。經法醫鑒定,徐的頭、手等部位受傷,構成輕傷。
案件在郝服刑的監獄公開開庭審理。法官說,從持有的作案工具、打擊被害人的部位以及打擊的次數來看,郝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郝不計后果,仍對徐實施猛砍行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郝無視國法,在服刑期間不思悔改,因瑣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郝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與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刑罰進行並罰,郝被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報記者 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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