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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小利販賣毒品獲了刑又被罰款

時間: 2014年03月28日07:41  來源:山西新聞網 山西農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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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崔如意 通訊員武學軍)日前,翼城法院對被告人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徐某痛悔不已。


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翼城縣王庄鄉翟某甲讓同村翟某乙幫忙買 “片片”供自己吸食。翟某乙電話聯系了被告人徐某后,第二天早上與翟某甲在縣城見到徐某,徐某拿出10包“片片”交給翟某甲,翟某甲說要300元的,徐某電話聯系南唐鄉王某(已判)后,王某派人給徐某送來50包“片片”。最終,被告人徐某以300元價格賣給翟某甲21包“片片”。交易完成后,三人均被公安機關抓獲,翟某甲購買的21包 “片片”、徐某未賣掉的40包 “片片”均被查扣。經鑒定,61包“片片”總重量為1160.9克,檢測出咖啡因成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為貪小利,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故意買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物品,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中關於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徐某的刑事責任。鑒於被告人徐某犯罪情節一般,所販賣的毒品未流入社會,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改表現,也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緩刑對所在的社區不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符合緩刑條件。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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