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初,山西某科技公司職工曹某前往某村招工。2010年11月16日,馮某跟隨著曹某來到該公司上班,具體負責型煤生產,工資待遇採用計件工和零工兩種。由於馮某善於修理公司的機器設備,公司決定由馮某同時負責修理公司的故障設備。但該公司沒有與馮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馮某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由於公司缺少工人,2010年12月份,曹某駕駛公司派出車輛與馮某一同到某村招工。12月14日,在招工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坐在副駕駛座位上的馮某頭部受傷,治療需要昂貴的醫療費,由於馮某受傷無經濟來源,家中還有年幼孩子,馮某與公司協商無果情形下,來到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
根據馮某家人介紹,山西某科技公司的實際經營地在清徐縣某村,但已人去樓空。要公司對馮某進行工傷賠償,必須找到公司下落。查找用人單位下落成為案件的關鍵。援助律師通過工商登記信息查詢到該公司的工商注冊地為太原市杏花嶺區某地,但律師前往該地,無法找到該地址。援助律師隨即聯系該公司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的社區,但經社區確認該地址不存在。用人單位玩失蹤,這為馮某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工傷認定、工傷賠償等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制造了難題。援助律師隨即又多次找清徐縣、太原市工商局進行投訴和反映,並搜集該公司工商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不一致証據來確認該案勞動仲裁的管轄地,終於落實清楚該公司的實際經營地在清徐縣長頭村。援助律師積極搜集馮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工友証明、錄音資料等相關証據,並起草確認馮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仲裁申請書,但清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也因無法送達而無法受理此案。后援助律師又起訴至清徐縣人民法院,向法院提供該公司實際經營地,法院終於向該公司送達應訴法律文書。經過法庭開庭審理,清徐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馮某和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隨后援助律師協助馮某申請工傷認定,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出認定馮某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太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馮某停工留薪期為24個月,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七級。在清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馮某工傷賠償申訴的情形下,援助律師幫助馮某將公司訴至清徐縣人民法院,由於該公司經法院傳喚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根據馮某訴請,法庭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事故起因,是否進行了侵權事故賠償,計算保險待遇依據、金額作為案件的爭議焦點,援助律師針對本案爭議焦點,經過充分舉証,向法庭提供馮某工傷保險待遇的數額計算依據,並說明交通事故侵權也僅就保險部分對馮某進行賠償。歷盡三年之久,今年2月,法院依法判決:馮某與公司之間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馮某醫療補助金56938元、就業補助金35586元,傷殘補助金30841元,停工留薪期工資56938元,勞動能力鑒定費用400元,共計180703元。馮某在律師援助下,終於依法獲得工傷賠償。
池齊 崔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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