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王,24歲,陽泉人。2011年年底,王獲悉柳將49桶18L裝的“伊威特濰柴”機油運到某煤場內存放,產生了盜竊機油的想法。
2011年12月底的一天,王找到朋友代(已判刑),商量著將這些機油偷走,兩人一拍即合。當晚10點,王、代駕車來到煤場門口,王爬窗進入機油存放的庫房,將反鎖的房門從裡面打開。兩人先后將21桶機油從房內搬出,並從圍牆的缺口將這些機油搬到車上。
機油到手后,兩人開始琢磨如何銷贓。2012年1月2日,代多方聯系,終於聯系到了太原某縣伊威特濰柴機油的經銷商喬,喬同意回收。經過一番討價還價,21桶機油以5500元的價格成交。而經鑒定,21桶機油價值共計9610元。
法院認為,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伙同他人採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已經構成盜竊罪。王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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