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杜將自己的出租車以5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趙。杜的出租車,是分期付款買的。當時,杜還沒有還清銀行的購車貸款。於是,兩人約定,趙先付給杜35.59萬元。至於未還清的銀行貸款,則由趙代為償還。合同簽訂后,趙如約付給杜35.59萬元,杜則將出租車及《車輛行駛証》等手續交給趙使用。
去年5月,趙還完了貸款本息共計16萬余元。之后,趙找到杜協助其辦理車輛過戶和經營權轉讓過戶手續,杜卻以相關行政規定禁止出租車經營權轉讓為由,拒絕提供協助。於是,趙起訴到了法院,要求杜協助自己辦理車輛過戶及經營權轉讓過戶手續。
法院審理后認為,杜和趙訂立的買賣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強制性法規,合法有效。根據合同約定,杜和趙已經履行完合同義務,法院對趙享有出租車所有權的事實予以確認,趙可據此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權屬過戶手續。至於杜關於出租車經營權不經批准,車輛不能轉讓的意見,法院認為,杜已經將出租車賣給了趙,也就是已經對出租車的所有權進行了處分,杜提出的理由,不能對抗其他對出租車所有權的處分行為,法院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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