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為男子白,被告是白的繼女任。
白和妻子都是二婚。多年前,二人再婚時,任跟著母親來到白家生活,當時任隻有兩歲。2005年,任的母親去世。之后,任便不再給繼父贍養費。於是,白向法院提起訴訟。白說,任到自己家時隻有兩歲,是自己將其撫養成人。自從妻子去世后,任不再與自己來往,其他子女每年都支付給自己700元贍養費,隻有任沒給。7年來,任共欠自己贍養費4900元。白請求法院,判決任支付所欠的贍養費,並且以后每年支付700元贍養費。
對此,任則稱,母親改嫁時,她隨母親一起到白家生活。但是,繼父從來沒有讓自己上過學。8歲時,她就開始做家務。14歲時,繼父甚至將她送到丈夫家當了童養媳。多年來,她一直贍養繼父。母親去世后,繼父多次對她大打出手,並聲稱要與她斷絕父女關系。任還提出,繼父有7個兒女,其他子女都給其贍養費。按照這個標准,繼父的生活挺好的。而自己與丈夫身體都不好,生活比較困難,無力支付贍養費。
法院認為,任從兩歲開始隨母親與繼父一起生活,兩人已經形成了繼父女關系,任對白有贍養義務。最終,法院判決,任每年支付給白贍養費700元。
本報記者 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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