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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問題還是說不清道不明

時間: 2014年03月24日07:22  來源:山西新聞網 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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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能否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記者就此進行探訪發現


3月15日開始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一些新權益,而商家則多了一些新責任。然而,消費者真要維權,投訴舉証,耗時耗力,最終可能還“斗”不過更有時間金錢成本、更專業的商家,即便贏了,回報也可能不比付出多。


1 無條件退貨:“醬油比雞貴”還退嗎?


法律權利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讓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的后悔權終於寫進法律文本。


案例 梁女士網購了一個手提包,收到貨后打開試了一下覺得風格不搭不想要,於是提出願意承擔運費進行退貨,店家則以打開包裝不能退為由拒絕。梁女士在評價時給了差評,之后,商家主動聯系給予退換。


記者觀察 無條件退貨在網購領域有望實現,在充分競爭和買賣互動信息公開的情況下,消費者的投訴直接影響商家的口碑和信譽,發生爭議時,給作為弱勢的消費者增添了砝碼。


然而,網購的無條件退貨往往也面臨“醬油比雞貴”的尷尬,買個小件十塊八塊的,退貨的郵費往往都不止這個數,消費者一想:還是算了。


2 人身財產權:堅持與商家“死磕”


法律權利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案例 因懷疑偷盜被商場保安強制搜身、關倉庫的新聞已不止一次發生﹔買到假冒偽劣、過期貨,甚至因吃了這些東西而 “中招”,10倍賠償往往隻能想想……


記者觀察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於3月14日公布的維權案例顯示,假冒偽劣過期食品,無論吃與否,商家都應賠償﹔垃圾短信運營商負有侵權責任。這些案例實際上都是一些較真的消費者、甚至一些“維權斗士”堅持與商家“死磕”換回來的。專家建議,能否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引入部分“判例法”的原則和精神,讓類似的侵權行為能夠“一勞永逸”,切實降低個體消費者維權的成本。


3 選擇權:尋底競爭導致“烏鴉一般黑”


法律權利 新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案例 無論是要求退貨,還是面臨最低消費的限制,消費者往往發現,在哪兒都一樣,沒得選。


記者觀察 長遠來看,消費者選擇找哪個商家購買,是對賣方侵權行為的最有效制約。然而,在統一的、明確的、嚴格的市場規定出現前,商家更傾向於眼前的利益,先佔一時之便宜。“別的商家這樣,我也要這樣,不然我就賺不過別人。”如此一來,商家與商家可能進入尋底競爭。


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一些霸王條款、侵權行為在一個行業內具有普遍性。


行業潛規則形成了,消費者挑商家的權利被弱化了,不想被侵權,隻好選擇不在該行業領域進行消費,“因噎廢食”終歸不是辦法。


4 自主消費:我的地盤我真能做主嗎


法律權利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案例 “包房最低消費1000元”“情人節每位消費不低於199元”“本店謝絕自帶酒水”……類似的商家告示、聲明早已屢見不鮮,久而久之,一些消費者對這些明目張膽的霸王條款甚至坦然接受。


記者觀察 一些商家借助節假日消費需求旺、不愁沒客人﹔一些商家“店大欺客”,擺出一副“我的地盤我做主”的姿態。消費者雖然可以“用腳投票”對付這樣的商家,然而,更多的消費者依然會選擇沉默。


5 個人信息:永遠不知道是誰泄露的


法律權利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案例 買完房,裝修的、賣家具的、賣電器的統統來短信推送廣告和優惠了﹔買完車回來就收到賣保險的、賣汽車配件的電話和短信﹔甚至剛報名參加一個職業等級考試,培訓機構立刻找上門來了……


記者觀察 消費者個人信息被隨意泄露或買賣,給消費者日常生活帶來了很大困擾。明知是哪個商家出賣了自己的信息,卻無法取証。新消法雖將保護個人信息確認下來,但實操性不強,也未規定處罰條款。隻有構成犯罪,才可用《刑法》予以處罰。


6 舉証倒置:質量問題到底誰說了算


法律權利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証責任。


案例 買房,地板磚有空鼓、間隔不方正、衛生間漏水……這些是不是質量問題?是不是有了一紙建筑驗收合格証消費者就無權要求退?買汽車,有異響,剎車、驅動不靈,修的時間比用的時間還長怎麼辦?是不是隻修不能退?買電視機,有色差,一紙鑒定無質量問題不影響觀看就給打發,是否影響觀看是不是應該消費者說了算?


記者觀察 對於房屋等大宗不動產,汽車、電器等技術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隻能憑直觀感受作出評判,鑒定權解釋權完全被具有專業能力的商家壟斷。對於商家出具的無質量問題診斷,消費者沒有任何還擊能力。消費者要想獲得証據非常困難,需要找專業機構做鑒定,受實際操作過程中眾多問題影響,如很多檢測機構並不對個人提供產品檢測服務,或是商品檢測、運輸費用高等,都造成“鑒定難”,導致消費者維權困難。此次《消法》修改,將消費者“拿証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証清白”,舉証責任倒置,有望多少改變這一不平衡狀況。


據新華社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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