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常與女子米原本是一對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0年年底,二人經過法院調解離婚,並對財產及孩子的撫養問題進行了約定。二人約定,女兒隨母親生活,兒子隨父親生活,雙方互不支付撫養費。
這次,常提起的是變更撫養權訴訟,希望法官將女兒也交給自己撫養。常說,離婚3年來,兩個孩子一直由他撫養,他既當爹又當媽,還要種地、打工賺錢,盡到了一個父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至於前妻,常說自從離婚后,米便帶著錢物離開了,沒有撫養過女兒,也沒有支付過營養費。常認為,米沒有盡到母親應盡的義務。
對於前夫的說法,米也有話要說。其稱,3年來女兒一直隨前夫生活不假,但並不是她不願和女兒一起生活,而是前夫不讓她將女兒接走。為此,前夫還對她大打出手。米還提出,自己已經做了絕育手術,沒有再生育的能力,希望法官駁回前夫的訴訟請求,不要改判女兒的撫養權。
因為兩人的女兒已經年滿10周歲,法官在開庭時詢問了女孩的意見。女孩表示,願意與媽媽一起生活。最終,法院駁回了常的訴訟請求。 本報記者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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