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2.10周一多雲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
即使現今夫妻關系不復存在了,但昔日的欠款於理於法都還是推不掉的,畢竟曾是一家人。
男子程,46歲,洪洞人。案件中,程是上訴人。被上訴人為程的妻子曳以及賣面粉的女子南。
程和妻子做加工餅絲的小營生,經常從南處購買面粉。2012年5月至7月,因為周轉困難,程和曳兩次從南那裡賒欠了價值9308元的面粉,兩人分別向南出具了欠條。此后,程和曳因為離婚打起了官司,南多次找到兩人討要欠款,但二人相互推諉,誰都不願意還錢。無奈的南,隻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二人都承認有欠款一事。說到還錢,程稱自己雖然寫了欠據,但在家裡不掌握經濟大權,所以不應由自己還錢。曳則說,誰寫的欠據應由誰還,程不願意還錢與自己無關。
一審法院認為,欠款是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應該由兩人共同償還。一審法院判決,程、曳兩人共同歸還欠款,案件受理費50元由二人共同負擔。程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開庭時,程、曳仍然堅持之前的說法。南則表示,送面時兩人並沒有離婚,他們應該還錢。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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