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12周三多雲太原市杏花嶺區法院
合同不但要符合法律規定,還得符合公序良俗。
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原告是男子樊和男子王,被告為男子薄。
去年年初,樊和王准備合伙經營飯店。經過一番考察,兩人看中了薄經營的某飯店。4月8日,兩人以7萬元的轉讓費接手了薄的飯店。豈料,經營時間不長,兩人就接到市政通知,要求飯店必須拆除,人員撤離。大約在7月中旬,飯店被強制拆除。
原告認為,太原市舊城改造,相關部門會進行拆遷通知,被告一直經營飯店,對拆遷一事應該心知肚明。原告認為,被告隱瞞拆遷事實,以達到簽訂合同的目的,其行為構成欺詐,請求法院解除飯店轉讓協議,判令薄返還轉讓費7萬元。
薄認為,飯店轉讓協議真實有效,自己並無欺詐行為。飯店已被原告實際經營使用,合同目的早已實現,轉讓費不能返還。
需要說明的是,交付轉讓費當日,王曾與薄達成補充協議。雙方約定,至2013年6月若房東不同意續租,返還原告4萬元﹔至2014年12月,若房東不同意續租,則返還兩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飯店轉讓協議,被告薄返還原告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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