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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合同能算工傷嗎?

時間: 2014年02月17日07:09  來源:山西新聞網 三晉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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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蘇某是一名來自陝西的農民工,2008年經同鄉介紹來到山西省柳林縣某集團公司煤礦當了一名井下工人。2011年經集團培訓又被安排至另一公司上崗,每月工資6000元。2011年12月2日19時左右,蘇某在井下工作面打錨杆時,衣服絞在鑽杆上致錨頭不慎將其胸部打傷,經診斷為:右側第八肋軟骨骨折。治療時,又被診斷為“煤工塵肺一期”職業病。據悉,該病是因長期在井下吸入有害氣體所致。蘇某向公司提出治療要求卻遭到拒絕。


據了解,蘇某沒有與山西省柳林縣某集團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蘇某算不算是山西省柳林縣某集團公司的職工?而蘇某在2011年經集團培訓后就被安排至另一公司上崗,上崗時間不長便受傷,他的工資應該是多少?蘇某的“煤工塵肺一期”職業病是否是工傷?


律師解答


針對第一個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証:(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証”“服務証”等能夠証明身份的証件﹔(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証言等。”由於蘇某提供了入職登記表、考勤記錄、礦燈發放登記表、其他工友証明等証明材料,証明蘇某是山西省柳林縣某集團公司的職工。


針對第二個問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本暫行辦法中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年的,以實際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資作為本人工資。用人單位和農民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資標准的,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准計算。用人單位和農民工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工資標准或者工作不滿1個月的月工資標准。”由於蘇某和單位都沒有証據証明蘇某的月工資是多少,所以最終法院依據該通知第十五條規定,參照適用了山西省2011年度採礦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64949元來認定蘇某的工資。


蘇某涉及肋軟骨骨折和胸部疾病分別屬於工傷和職業病,應就工傷和職業病分別予以解決。


判定結果


首先,對於蘇某肋軟骨骨折,經確認勞動關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委仲裁裁決、法院民事一審判決、二審判決,法院最終判決由公司支付蘇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84458.3元。


其次,就“煤工塵肺一期”職業病,經呂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法院行政一審、二審判決,最終法院判決維持呂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蘇某“煤工塵肺一期”職業病屬工傷。


律師提醒


1.作為勞動者一定要保存好勞動合同等証據,沒有勞動合同的,一定要保存好登記表、工資條、飯票、工作牌、出入証、安全証、記工表等証明存在勞動關系和工作量、工資欠條等証據。如果在工作中受傷,還應當注意收集和保存好能証明自己受傷的相關証據,以及要保存好住院治療的相關票據,如醫藥費票據、診斷証明書、病歷等。


2.作為勞動者在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勞動保護工作,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的勞動者一定要按要求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設備。


名詞解釋


工傷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期幫辦律師 山西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閆艷軍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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