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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同事桌上的錢出納員被判盜竊罪(圖)

時間: 2014年02月17日07:09  來源:山西新聞網 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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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牛力


2014.1.20周一多雲大同市城區法院


還是那句老話: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2012年3月的一天上午,某公司出納張去銀行辦理現金存款業務。當時,辦理業務的人比較多。張將兩萬元現金用報紙包裹后,交給銀行出納員負責人王。兩人約好,等人少了,王幫張將錢存入賬戶,張下午時分到銀行取回單。


收款后,王將錢放在出納員楊的桌子上,又去忙別的事。這筆錢引起了案件被告人李的注意。女子李是該銀行的一名出納員。案發當天中午12時,李准備下班回家,臨走時發現放在楊桌子上的錢。看到四下無人,李迅速將錢裝入一塑料袋內,拿回了家。


當天下午,王發現錢款丟失,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單位領導多次做李的工作,李拒不承認是自己所為。單位報案后,在偵查人員訊問時,李承認拿了這筆錢,並將錢款全部交出。案件爭議的焦點是,李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公訴機關認為,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財物數額較大,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辯護人則認為,李是將他人的遺忘物拿走,不構成犯罪。


法院認為,所謂遺忘物,是指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時疏忽,將財物遺忘在某處,從而使財物在一定時間內脫離了物主的控制。案件發生在銀行內部,不屬於公共場所。王離開時,雖因疏忽忘記將錢收起,但不能說明兩萬元錢就是無人保管、無人支配的遺忘物。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對李定罪判刑。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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