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周二多雲大同市城區法院
用人單位不能証明於上班前飲過酒或因病造成受傷,勞動部門認定於為工傷。
事情要從2010年說起。當年年初,於和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后,於被派遣到某礦運銷站從事撿煤矸石工作。
2011年4月22日晚6時許,於被同事發現倒在單位院內圍牆附近,不省人事。隨后,於被送往醫院,經診斷為腦出血破入腦室,成了植物人。於受傷后,他的傷情是否構成工傷的問題,引起了一場爭議。
於受傷一年后,妻子李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部門了解到的情況是,於的工作時間是每天下午3時30分到晚上9時40分。於受傷當天,確實是在工作時間、在單位院內受傷。勞動部門根據上述情況認定,於構成工傷。對於勞動部門的認定,勞務派遣公司不服,提起訴訟。公司稱,於患有高血壓且常年過度飲酒,其之所以受傷是因為自身疾病所致,而非工作原因,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工傷認定。於的妻子李則認為,丈夫是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摔倒,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發生傷害事故后,如果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証,証明職工的傷情不屬於工傷。可是,勞務派遣公司並沒有証明,於受傷是因為上班前飲過酒或是因病造成受傷。最終,法院維持了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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