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連某對上門討債的人大打出手,致他人左下頜骨骨折。近日,連某被原平市法院判刑8個月,緩刑1年,並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10萬元。
連某與敬某曾合伙養車跑運輸,后雙方協商由連某支付敬某3.8萬元,車歸連某所有。去年1月25日18時許,敬某到連某家中催要欠款,雙方言語不和發生爭執,被告人連某怒從心頭起,突然出拳將敬某左下頜骨致傷。經原平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鑒定,敬某因外傷致左下頜骨骨折,其損傷構成輕傷。事發后,被告人連某與敬某就民事賠償部分自行協商處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連某因故意傷害上門討債的敬某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綜合其主動賠償損失、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的悔罪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宣告其緩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被告人未上訴。(賈雙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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