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上世紀70年代,絳縣東峪村喪偶婦女任某攜帶一男二女3個小孩與該縣陳村第11居民組陳某結婚。陳某經與居民組協商后達成口頭協議,將其母子4人戶口遷至陳村11居民組,養子陳小某改姓陳,可分地﹔兩個女兒出嫁后將戶口遷出11組,不予分地。后來,養子陳小某因感情不和離婚后出外打工,十幾年音信全無。陳某以為養子已不在人世,遂向居民組提出為一個女兒招親頂門、並繼承養子土地的要求,獲准。女兒婚后生育兩個小孩。不料,2013年8月,陳某的養子陳小某突然返村,家庭狀況發生了變化。陳某覺得,養子、養女皆在本組落戶,都應分得土地。而居民組認為,養子、養女按當初約定隻可分得一份,況且根據國家“30年不變”的土地政策,陳家也不應重新分地。為此,陳某開始上訪。陳村鎮黨委、政府責成鎮司法所處理此事。所長常寶平接案后,多次深入當事人所在組,召集干部和群眾代表協調此事。雖費盡口舌,但一方要求過高,一方堅決不給。在這種情形下,常寶平引用了本縣古絳鎮城內村一起類似此案的事例,對他們說:“城內村的情況與咱們的情況差不多,雖然各自都有一定道理,但既然有戶口,就理應分得土地,不能因個別群眾有意見就不執行政策,吵來吵去,最終結果,當事人降低要求,仍然分到土地,組干部還因此受到批評,寫了檢查。”這入情入理的旁証作引,使當事人權衡利弊,做出理智抉擇。最終,雙方均自願作出讓步,達成調解協議:由居民組再給陳家從集體機動地中調劑土地七分。陳某基本滿意,從此不再上訪。
調解藝術分析:此案採用的系“旁証作引”法。旁証作引,是在聽懂弄明矛盾糾紛原委后,在調解過程中,恰當地運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知曉的、類似於本矛盾糾紛的、且又不聽他人勸說最終導致不良后果的矛盾糾紛事實,以此為鑒,引導雙方權衡利弊,從而做出理智抉擇。本案中,調解人常寶平在聽懂弄明原委,將起因、焦點詢問明白的基礎上,恰當地運用旁証作引,這樣一來,既尊重了當事人的訴說權,又可以消除當事人對調解人的誤解、顧慮,還可以達到觸類旁通的效果,同時還能夠獲得當事人的最佳配合,最終使矛盾糾紛得到順利而有效的調解。民間常用的口頭禪“聽人勸,吃飽飯”就是這個道理。
張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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