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大同城區法院審結一起妨害公務的案件,被告人趙某某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某在大同新南客運站與乘客劉某因乘車發生沖突,新南客運站執勤民警李某、吳某將雙方帶至警務室了解情況。被告人趙某某進入警務室便辱罵民警、用頭頂撞民警吳某腹部,並打電話糾集鄧某等十余人來警務室,來人將警務室門上的玻璃打碎,在警務室鬧事長達2小時。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糾集他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故作出以上判決。 (左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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