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3 周一 晴 迎澤區法院
潔身自好,是對自己對別人最好的保護。
太原市首例傳播性病案。
被告人為女子郭,一名失足女。案件發生在2011年。當年9月,公安機關在太原市東安路中段一家按摩店例行檢查時,將郭與嫖客劉同時抓獲。警方現場詢問得到的情況是,郭在沒有採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與男子孫發生性關系,並收取20元嫖資。原本一起普通的賣淫案,在公安機關得到郭某的口供后,發生了質的變化。
郭坦言,自己是一名艾滋病感染者。對於自己的病情,郭早在2009年一次去醫院檢查時就已經發現。當時,郭並沒有在醫院進行治療,而是開始從事賣淫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郭明知自己感染有與梅毒、淋病同等嚴重的,對人體健康危害較大、傳染性較強、發病率較高的艾滋病,卻仍進行賣淫活動,且在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性病罪。
郭因傳播性病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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