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5 周三 晴 迎澤區法院
解決財物糾紛,必要時可以提起訴訟。
一起財物糾紛,雙方爭議標的是一輛汽車。
原告是車主樊,被告姓張。樊與張是多年的同學,關系不錯。
今年5月,樊將自己的汽車借給張使用。不久后的一天,張駕車出行時,巧遇自己的債主王。看到張開著車,王強行將車扣押。得知事情的原委后,樊多次和張聯系要求開回自己的汽車。但由於車被王強行扣押,張無法歸還。
樊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歸還所借車輛,並承擔逾期不還所造成的損失。法庭審理中,王被追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到庭后,王堅稱張欠自己的錢,自己扣車沒有錯。庭上,法官宣講了有關法律知識。法官告訴王,任何公民都不得私自扣押他人的財產,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法官建議,王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與張的經濟糾紛。
法官的耐心講解,讓王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王表示願意歸還所扣車輛,樊則自願放棄逾期還車的損失。
法官提醒,有些市民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后,不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私自扣押他人財物,甚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此類事件若處置不當,債權人極易觸犯法律,構成非法侵佔罪或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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