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媒體 山西門戶

支配他人干活 成立雇佣關系

時間: 2014年05月12日10:20  來源:山西新聞網 山西農民報

山西新聞網>>新聞頻道>>法制新聞
分享到: 評論:

案情


今年3月,盧某在建自家房屋過程中,經同村村民聯系,由李某等四人為盧某做木工活。雙方約定每人每日工資50元,未限定工作時間,干活所用電鋸為李某所帶,盧某為其支付一定磨損費。后李某在干活過程中被彈起的木方子擊傷手指。盧某將其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右手五指電鋸傷。因雙方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協議,李某起訴至當地法院要求盧某賠償各項損失8.8萬余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盧某提起反訴,要求李某返還其墊付的醫療費及交通費,共計5660元。盧某認為雙方是加工承攬關系,李某的損失應由其自負。


最終,法院判決盧某給付李某各項損失7萬余元,駁回盧某的反訴請求。


評析


李某為盧某建房干木工活,盧某按日給付報酬,雙方成立雇佣關系。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盧某作為雇主應該予以賠償。盧某主張自己與李某之間是承攬關系的辯稱意見,沒有法律依據。


雇佣關系與承攬關系有著明顯的區別:雇佣關系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關系則是以完成工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承攬關系中,承攬人要承擔因承攬活動所產生的風險。承攬關系中,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雇佣關系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用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須聽從雇用人的安排和指揮。


法院在認定是承攬關系,還是雇佣關系時要考慮五方面因素: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是繼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


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雇佣。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


本案中,如果盧某與李某之間是承攬關系,則李某的損失就要由其個人承擔,但李某為盧某干木工活,在工作期間,李某受到盧某的支配與控制,具體如何操作應該由盧某決定。同時,李某是在盧某指定的工作場所進行工作,由盧某按日給付工作報酬,因此雙方成立的應是雇佣關系。雇主應對雇員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李曉霞 鐘宇靜

(責編:管理員)

相關鏈接

推薦閱讀

生活資訊
專題
視覺志 / 微信公眾號:Asxsjz

本網攝影師重走汶川救災路 十年前隨部隊入川救援本網攝影師重走汶川救災路 十年前隨部隊入川救援

視頻 / 微信公眾號:shitingbu
微解讀

網站聲明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三晉都市報、良友周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百姓生活資訊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山西新聞網版權咨詢電話:0351-4281485。如您在本站發現錯誤,請發貼至論壇告知。感謝您的關注!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