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 “遠親不如近鄰”,有一個好的鄰裡關系,不僅會有個舒暢的心情,遇到困難時還會多雙手﹔反之,關系不好,大家整天進出別別扭扭,不僅自己不快,還會影響著整個社會的和諧。人常說“退一步海闊天空”,絕大多數鄰居是通情達理的,你忍讓了,他也會退讓,人敬人高,就是這個道理。
案情
原、被告系前后鄰居,雙方的房屋均為坐北朝南,原告2002年購買他人所修建的房屋西頭兩間,處於被告房屋的南面。被告的房屋修建於1990年,房屋院牆外有一個利用自然形成的土?挖建的煤池。原告房屋的出賣人修建該房屋時在原來房屋的基礎上向后(北)移動,被告與原房屋所有人曾因佔地和滴水發生過糾紛,其所在的村調委會進行過調解,村委經測量后認為雖然向后佔地,但總面積未超,建議雙方互諒互讓不要再爭吵,同時建議房屋修好后把房后滴水用水槽送到兩頭,但未簽書面協議。原告買房后因滴水和防潮問題與被告發生爭議,村調委會經調解做出處理意見:1、被告將煤池搬離原告的房后牆﹔2、原告將自己房屋后滴水安裝排水槽,將滴水送到兩頭。
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在其房屋后牆用水泥做了滴水硬化面,被告以未經其同意,該硬化面影響其門前美觀和通行將硬化面拆除。原告房屋內位於南面的一間臥室的木質地板因受潮霉爛。經鑒定,被告的煤池距原告房屋后牆0.3米,是造成原告房屋后坡滴水排水不暢、房屋受潮的原因之一,另外原告受損的臥室位於陰面,房屋裝修時室內地平比室外低12厘米是室內受潮的另一原因。
判決
法院認為,原、被告作為前后鄰居,在日常生活中應該團結互助,從有利於雙方生活便利出發處理糾紛。
本案中,雖然被告門前的煤池是利用自然形成的土?挖建的,而且也在原告的房屋修建之前形成,但原告的房屋已經入住使用,從保護雙方最大利益的原則出發,被告應該把煤池另換位置,給原告提供房屋防潮的便利﹔原告在購買房屋入住后也應積極與被告商量,以協商的態度處理鄰裡關系,因其所居住的房屋在修建時向后挪移,已經影響了被告門前通道的寬度和自己的排水,其在做水泥硬化面時應該和被告商量並要照顧到被告門前的美觀和方便,在其室內裝修時也應考慮自然地形的特殊性,做好防潮處理。
基於以上原因,對於原告臥室木質地板及室外水泥硬化面的損失,由原、被告分別承擔一定的責任。
評析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這是物權法規定的相鄰關系處理原則。
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是:在處理因相鄰關系發生的糾紛時,應從有利於有效合理地使用財產,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出發。相鄰關系的種類很多,法律很難對各種相鄰關系都作出具體規定,這就需要法院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要從實際出發,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兼顧各方面利益,適當考慮歷史情況和習慣,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
本案中,原、被告訴爭的焦點問題在於原告房屋受潮是否是被告故意而為,由於本案有特定的背景,雖然被告家的煤池是利用天然土?挖建而成,但原告的房屋既然已經修成並有人居住,作為鄰裡就應該相互幫助,為對方的生活、生產提供更多的便利,法官認為,相鄰關系雖以權利為前提,但卻以義務為核心。譬如《物權法》第84條明確指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而第87條、第88條等諸多法條中都強調的是“提供便利”。這就表明,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相互容忍,容忍正當合理的輕微妨害,為相鄰方的合理排水、通行、通風、採光、日照等基本需要提供必要便利。
馮沁崢
法律鏈接:《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第八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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