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8多雲周四小店區法院
法官提醒打工者,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會埋下很多隱患。
2011年8月,王經網上招聘,被太原某彩板鋼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鋼結構公司)聘為鉗工,但雙方並未簽訂勞動合同,只是約定王每月工資不低於3000元。兩個月后,王在從事工字梁打孔時,被工具架砸傷左腳,左足趾2節、5節缺失。
此后,王找公司索要賠償遭拒,於是向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請援助。在李文紅律師的幫助下,經過仲裁、一審、二審審理,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認定王與鋼結構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今年3月,李律師繼續為王提出認定工傷申請、傷殘等級認定申請,王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七級傷殘。有了這些依據,李律師再次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賠償仲裁。小店區勞動仲裁委裁決:鋼結構公司支付王工傷待遇共計16.9萬余元,駁回王要求該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等其他請求。
王不服裁決結果,向小店區法院遞交了上訴狀,要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並請求判決公司支付自己傷殘保險待遇等共計21萬余元﹔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被拖欠的工資等共計10萬余元,為王補繳各類社保。
法院一審做出判決:解除王與該公司的勞動關系﹔該公司支付王傷殘保險待遇、醫療保險待遇、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等共計2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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