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山西新維憲律師事務所王浩菲律師做客本報權威在線,解答了讀者關於經濟類合同糾紛以及公司法業務方面的法律問題。
單位以我“二次就業”為借口拒絕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合理嗎
李先生:1994年,我去了一家公司上班,干到2003年才和這個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2010年,我又進入另一家公司工作,也簽訂了勞動合同。后來的這家公司在2013年7月開始才給我上了社會保險,沒想到當年9月,公司通知我說,根據集團公司內部文件規定,我屬於“二次就業”,就拒絕給我繼續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用。請問他們的做法合理嗎?
王律師: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及八十六條,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亦有明確規定。
所謂的二次就業,是指勞動者下崗或辭職后沒有解除勞動關系,再次就業。雖然你之前在一家公司裡上過班,但早就解除了勞動關系。和目前這家單位的勞動關系是之后好多年才建立的。
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保相關費用,是用人主體的法定義務,任何企業或用人主體的內部規定,其效力都不能與法律相抗衡。
你目前就業的公司以內部文件規定和“二次就業”為由,拒絕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不僅違背了相關法律的規定,更是一種無理的推托之詞。從我國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隻要職工在企業工作,企業必須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如因人事關系、檔案等接續、手續問題而暫時不能辦理社會保險的,用人主體也應當及時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及時共同解決。
3人合伙買的出租車被1人賣了另外兩人該怎麼辦
牛先生:兩年前,我和兩個朋友合伙買了一輛出租車,商量著一起經營,三方各出10萬元。今年,其中一個朋友在沒有通知我們的情況下,偷偷把出租車賣了,還帶著所有的錢躲回了他老家。
我和那個朋友費了好大勁才把他找見,但他一直找各種借口和理由拖延,就是不把賣車的錢給我們。請問我們應該怎麼辦?
王律師: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之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同時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你和其他兩人共同購買出租車並經營的行為,具有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特點,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個人合伙。三人對該出租車的所有權及經營權依法共同享有。
目前,由於一名合伙人擅自處置不可分割的共有財產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而且未經你和第三名合伙人的追認,對你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但受讓人如屬於善意取得該財產及財產權的,則可能構成第三人善意取得,那麼你就不能對該財產及財產權主張權利,而隻能向擅自作出處分行為的合伙人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此外,如果無權處分行為可能構成或涉及相關財產犯罪的,過錯人還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具體情況應以個案案情為准。
借給別人7萬元現在錢要不回來咋辦
劉女士:去年年初,有人向我借了7萬元,當時做了口頭約定,他會在今年年初歸還,並且還款額為8萬元(其中1萬元為利息)。做了約定以后,我通過銀行轉賬給他匯了7萬元。
沒想到,到了約定的時間,他不但沒有按照約定多給我一萬元利息 ,就連本金都沒有還。因為我一直催他還錢,前段時間,他竟然把手機關了機,我找不到他了。
請問,我們當初沒有簽書面協議,隻留下一個銀行轉賬憑証,現在應該怎麼辦?
王律師: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時該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可以採取口頭約定的方式。
你目前的情況,雖然合同可以採取口頭約定形式,但你也是有權通過法律程序要求乙及時履行債務,但同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証”的原則,由於你沒有書面合同,你對借款事實、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實的証明難度均將增大很多,承擔的法律風險也會非常之大。
此外,如果債務人乙以惡意佔有為目的,拒不還款或故意失蹤,甚至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具體情況應以個案案情為准。
(本欄目由太原市律師協會協辦)
本報記者 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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