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們村附近去年新建了一家造紙廠,他們經常偷偷地排放污水,造成我們種的糧食和經濟作物大量減產。我們多次與他們交涉,他們都置之不理,現在我們打算訴諸法律,讓他們賠償損失。請問,法院能受理我們的訴訟嗎?我們的訴訟時效有沒有過期?我們應當如何舉証?
李林
李林同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計算。這家造紙廠是去年建的,所以,你們的訴訟時效沒有過期。
此外,環境民事訴訟使用舉証責任倒置。在環境民事訴訟中,原告隻用對基本侵權事實進行舉証,被告否認的,需要証明﹔同時,被告須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証責任。所以,你們隻要將基本侵權事實進行舉証即可,這些基本侵權事實包括,造紙廠排放了污水,你們種的糧食和經濟作物大量減產等。
李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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