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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合欲分手男子索要養女撫養費(圖)

時間: 2013年11月08日07:48  來源:山西新聞網 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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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1雨周四陽曲縣法院


法官解釋說,如若張不知女兒非親生,女方就有重大過錯。這樣的話,本來沒有撫養義務的張分擔了撫養義務,女方就應返還撫養費並賠償精神損失。


2007年1月,女青年王和男青年張,按照當地風俗舉行了結婚典禮並開始同居生活。當時,兩人都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王已懷有身孕。當年7月,王產下一女。2009年7月,兒子出生。由於雙方缺乏了解,各自的生活習慣大相徑庭,性格也嚴重不合,兩人矛盾日益激化,爭吵打架成了家常便飯。


去年3月初,王回到位於省城的娘家,雙方分居至今。由於二人都不願再與對方繼續生活,雙方商議“離婚”,卻因女兒的撫養費發生糾紛。張認為,女兒並非自己親生,但自己養育了6年,要求王支付撫養費。


法庭認為,雖然雙方的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他們的兒子應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同居期間,張明知女兒並非自己親生仍自願撫養,其與女兒已形成事實上的養父女關系,故張要求王支付撫養費的主張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女兒由王撫養,兒子由張撫養,王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150元,直到孩子成年。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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