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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農村施工隊的屬性及責任承擔

時間: 2013年11月04日07:44  來源:山西新聞網 山西農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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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郭明家舊房改造,讓朋友王運福幫忙把關。王運福找到李有良一起到郭家看過現場后,李有良叫上侯勤柱,同劉小江、李安民、職小州一起到郭明家施工,隨手工具瓦刀、泥摸自帶。侯勤柱施工中因用踩架板不慎,從踩架上摔下致左足跟骨骨折。受傷后,侯勤柱在醫院住院治療16天,花去醫療費3560.61元。李有良和房主分別支付了1000元和2500元。法醫鑒定意見為:侯勤柱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李有良與其他人施工完成后,經王運福手共得工資9000余元,由李有良分配,合大工每天65元,小工每天55元。


侯勤柱認為自己系被李有良雇用,將李有良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其工傷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當地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系因施工事故引起的身體權、健康權糾紛。被告與原告等人組成臨時施工隊,施工時一般為自帶工具,雖然經被告組織,由被告記工、發放工資,但他們之間的關系應認定為為了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組織的鬆散型合伙關系。原告訴稱與被告屬雇用關系証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按照九級傷殘等級的賠償計算標准,原告侯勤柱的合理損失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共計38726.73元。因原告對於自身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根據案件情況原告應承擔50%的民事責任。被告李有良應在19363.37元范圍內對原告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法院酌定被告補償原告4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元,被告應再補償原告3000元。法院判決:被告李有良補償原告侯勤柱經濟損失3000元。


評析: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剩余勞力越來越多,農民自發組織起來的 “建房隊”、“拆房隊”、“上板隊”等越來越多。這些組織的基本特點為:一般都有組織者,這個組織者是組織成員都信任的人或者是攬活者﹔組織者負責記工、發放報酬﹔一般組織者與組織成員同工同酬﹔一般組織成員都自帶隨身施工工具﹔所有組織成員的分工合作都是為了完成共同的工作目標,組織有共同的利益。具備以上這些特點的組織,在法律上稱為“鬆散型合伙”。鬆散型合伙的合伙人在施工中遭受人身損害,其他合伙人對受害人均無過錯,即均不承擔賠償責任。雇用關系是指雇主與雇員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雇員向雇主提供勞務並由雇主給付報酬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雇主與雇員關系明確。


本案中,原告認為被告記工、發放報酬即為雇主,稱其與被告系雇用關系,但僅憑此點而不根據案件事實和農村的現狀就認定原、被告為雇用關系是不客觀的。縱觀全案,原告的情形更符合鬆散型合伙的特征,故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的規定,結合被告李有良作為該組織成員共同信任的組織者,應當履行更多的安全注意義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人民法院報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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