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起實施的 《山西省信息化促進條例》,其中明確規定,非法獲取信息,非法披露、非法出售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向他人提供所獲取信息的單位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責。較之其他省的5000元處罰額度,我省邁出了重拳治亂的第一步。
該《條例》規定,公共服務機構和其他擁有公眾信息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個人信息的泄露、篡改、毀損和丟失。如公民發現泄露個人身份、散布個人隱私等侵害其合法權益,或受到商業性電子信息侵擾的,有權要求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或者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李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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