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近日,襄垣縣法院夏店法庭受理了一起物件脫落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在該案中,法官充分運用快速立案,簡化程序,優先調解,便民利民的措施,用最公正的方式把矛盾化解在了基層,第一時間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付某一天中午像往常一樣騎著摩托出門上班,誰知剛出家門三四百米就發生了意外。付某被突然脫落的通信線纜絆倒致傷,經路人幫助將其送往潞安集團醫院進行治療。經醫院診斷,付某為中度顱腦損傷、胸外傷、左側肩關節脫位、尿路感染。經過一段時間住院治療,因付某家庭貧困,無力繼續支付醫療費用,醫院催促繳費或者出院,付某隻好出院回家休養。
經多方打聽付某得知,落地電纜系中國聯通公司和中國鐵通公司所架。於是,付某多次找到兩家公司協商,兩家公司各自推諉不予負責。幾經周折后,付某隻好將兩家單位訴至法庭,請求法庭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其住院期間花費的醫療費、醫院護床使用費、住院伙食補助、誤工費、陪伺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
評析:原告付某在道路騎車行走時被被告所有的落地電纜纏繞絆倒受傷致殘,被告是落地電纜線所有人,電纜線長時間落地后,被告疏忽對電纜線的管理,未及時修復整理,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未盡到監管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証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對原告付某請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原告付某無証駕駛摩托車,自己未注意安全防護義務,也是導致自身受損害的原因,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付某自己也應承擔損害部分責任。原告付某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但請求過高,可適當支持。
該案原告所受人身損害雖然是發生在道路上,但致原告受損害的原因是被告對其所有的電纜線管理不夠造成的,是靜態的物造成的人身損害,屬於責任競合,原告直接起訴請求侵權賠償符合法律規定。
王亞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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