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如果將十幾歲的少女比作含苞待放的花蕾,那麼絳縣東吳村現年13歲的女孩王某則曾經遭到了一場嚴酷的打擊。
事發2012年3月8日。當晚,在絳縣某初中初一(三)班上第三節自習課的王某,因上課紀律一事與班長王某某發生口角,王某某十分生氣,就朝王某踢了幾腳,致王某受傷住院,花銷醫藥費等一萬余元。王某將王某某連同絳縣某初中一起告上絳縣人民法院,要求對方賠付自己的各項損失。王某和王某某分別委托絳縣衛庄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李衛民和山西天下平律師事務所律師馮霞代理。李衛民和馮霞接受請托后,通過詢問當事人,認真閱卷,詳細了解案情,掌握了雙方的重要証據,確立了案件的基本事實,在征求雙方當事人自己的調解意見后,與法官共同進行了調解。針對某初中校長認為 “王某受傷與本校不存在因果關系,本校在教育、管理、保護相關義務職責范圍內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想法,他們及時與該校長進行了溝通、交流,開導道:“王某和王某某均未成年,在校期間屬於被監護對象。王某某致王某受傷,是在你校發生的,同時其管理紀律是基於老師的部分授權所為,既然如此,你校負有當然的管理和監護責任。再說,如果讓一個十幾歲的娃娃承擔較大的經濟賠償責任,從道義上也說不過去。你們姿態高一點,什麼問題都解決了。”該校長依舊振振有辭,不聽規勸。馮霞和李衛民就巧用 “反暗示法”,說道:“你的水平高,懂得的道理多。如果我們說服不了你,那就隻好在法庭中見高低了。”在大家輪番“轟炸”中,該校長收回了當初的觀點,最終達成調解協議:1、絳縣某初中一次性給付王某醫藥費等各項費用1.5萬元﹔2、王某因此事產生的后續治療費用及所有損失今后由王某自己承擔,不再對王某某和絳縣某初中行使訴權。
王某獲賠,嚴霜褪去,花蕾含苞怒放。當事人還特地給山西天下平律師事務所送來 “熱情服務 案結事了”錦旗一面。
調解藝術分析:此案採用的系“反暗示”法。在調解工作中,調解人員有時故意採用“正話反說”的反暗示方法,對當事人施加積極的心理影響,可以使固執己見的當事人改變錯誤觀點,主動接受調解。如本案中,當某校長對大家的開導充耳不聞,依舊振振有辭,不聽規勸時,馮霞和李衛民就巧用“反暗示法”,說道:“你的水平高,懂得的道理多。如果我們說服不了你,那就隻好在法庭中見高低了。”
某校長具有較高的智商,自然知道這話的分量和如果鬧到法庭有可能出現的結局,所以不失時機地改弦更張,“收回了當初的觀點”,促成了案結事了。
張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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