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曉燕)廢品收購員李某,應一名工地保安江某(另案處理)要求,半夜開車至工地收購鋼材123根。近日,李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迎澤區法院一審判決單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今年4月的一天,在太原市迎澤區一家購物中心地下一層超市工地,江某時任該超市工地的保安。當他看到放置在工地的成品鋼材和庫房內未拆包裝的鋼制橫梁時起了貪念,於是,他聯系購物中心指定的廢品收購人員李某,謊稱公司領導將工地用剩的鋼材授權其處理,要求李某半夜前來收購。李某二話不說半夜開車前來,以2500元的價格收購上述兩種鋼材共計123根。經鑒定,李某收購的鋼材市場價值人民幣11400元。
法官點評
刑法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人必須 “明知是犯罪所得”。隻有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對象)的情況下,行為人才會認識到自己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等掩飾、隱瞞行為,會發生妨礙刑事司法作用的結果,也才可能具備犯罪故意產生的基礎。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人為了逃避打擊,會千方百計地制造自己不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証據。因此,立法的意圖應該並不是一種限制解釋,而是在尊重案件客觀情況下的一種推定解釋。
該案中,李某面對江某要求其半夜收購大宗鋼材,竟不細問來源便予以收購,應推定其明知可能是贓物。李某在明知是贓物並收購的情況下,必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妨礙司法作用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的發生,故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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