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小劉和小碩是同學,同在某中學讀高三。不久前的某個晚自習課間,兩個小伙伴在教室裡掰起了手腕,在較量的過程中小劉被掰傷,后被確診為左肱骨干骨折。小劉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小碩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3萬余元,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同時要求自己所在的中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小劉和小碩所在中學辯稱,事情發生在晚自習課間休息時間,兩位當事人都已滿17歲,按各自的意識能力,都應當預見到游戲的危險性和后果。學校盡到了安全保障的義務,而且該案損害的發生主要是意外造成的,學校不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請問,學校的理由合法嗎?
答:《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小劉和小碩已滿17歲,均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學校在職責范圍內並不存在管理不當,因此對傷害后果無需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掰手腕”是中學生中普遍進行的競技游戲中的一種,小劉沒有証明小碩違反游戲規則,也沒有証明小碩有侵害其身體健康的故意或過失。因此,小碩並無過錯,無需對小劉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一 鶴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三晉都市報、良友周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百姓生活資訊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山西新聞網版權咨詢電話:0351-4281485。如您在本站發現錯誤,請發貼至論壇告知。感謝您的關注!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