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今年9月份,王林(化名)與某工廠初步達成了管道系統裝修的承包生意意向,並向該工廠支付了押金500元。可之后雙方就相關程序及費用的支付等問題產生分歧,王林不同意該廠的苛刻要求,導致雙方未簽合同。隨后,王林幾次要求對方返還押金,均遭拒。他遂咨詢該如何維權?
答:法律人士指出,《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証金、訂約金、押金或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押金產生的是約定的后果,如果沒有明確約定的話,即使交付押金一方違約,對方也必須退還押金。所以本案中,該廠應當返還押金款。
張雪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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