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今年53歲的李關英和28歲的賈娟娟都是絳縣東吳村人,系婆媳關系。她們因小孩撫養費問題發生糾紛。
賈娟娟的丈夫周艷龍於2011年外出打工期間發生事故導致死亡,經過多方爭取,周打工的廠方賠付各種費用共計53萬元,其中他們孩子周聖銅的撫養費20萬元,經人說合,7萬元由小孩的奶奶,即賈娟娟的婆母李關英保管﹔13萬元由賈娟娟保管。
起初,賈娟娟尚未覺著什麼,后來越想越有問題:自己還年輕,以后必然要重新組合家庭,如果自己改嫁后帶走小孩,那放在婆母那裡的小孩撫養費不是將被婆母獨吞嗎?於是,她婉轉地請求婆母把撫養費全部交給自己,婆母不依。又找人代說,婆母依舊拒絕。無奈,她於2012年3月找到絳縣古絳鎮調委會,申述了自己的想法。
古絳鎮調委會主任曹建水接案后,立即傳喚來雙方當事人。從當事人申述中,曹建水感到雙方對今后撫養小孩的期望和顧慮大體相同,不僅兒媳對放在婆母處的撫養費不放心,同樣,婆母對放在兒媳處的撫養費也不無擔憂,是呀,如果兒媳另行嫁人,把小孩撫養費挪作他用,自己又有何法?看來,保障小孩撫養費專款專用是她們共同的“底線”,從這一界點切入,隻要採取措施保障小孩撫養費安全可靠,矛盾自可化解。為此,針對小孩撫養費的去向,經過耐心細致的商量,達成如下協議:1、李關英為孫子周聖銅投保的兩份計款7萬元的保險單收益歸周聖銅,李關英不得中途撤保,到期保險分紅同樣歸周聖銅所有﹔2、賈娟娟為兒子保管的13萬元,其中10萬元以定期形式存入銀行,存至周聖銅18周歲﹔剩余3萬元作為周聖銅平常的生活和上學費用﹔3、當周聖銅發生諸如重大疾病等特殊情況急需大量費用時,李關英投保的7萬元和賈娟娟所存的10萬元方可提出為周聖銅所用﹔4、李關英投保的7萬元到期后,所取的基礎投保金和紅利,作為周聖銅的上學及生活費用,由賈娟娟管理,李關英監督﹔5、雙方共同遵守協議,如有違約,除賠償受益人周聖銅損失外,另處違約金10萬元給對方當事人。
達成協議后,為萬無一失,婆媳倆還到絳縣公証處作了公証,從此相安無事。
調解藝術分析:此案採用的系“界點切入”法。眾所周知,調解結果不僅涉及原告的利益,也涉及被告方利益。因而,從司法為民的角度看,我們既要考慮原告的利益,也要考慮被告方的利益。實踐中,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為了最大限度的滿足自身需要,必然與對方處於利害沖突的對抗狀態中。此時,調解行人員必須善於發現和找准這個對抗中的臨界點,掌控能夠最大限度滿足雙方利益和需要的切入點,進行調解。本案中,調解人員明確,保障小孩撫養費專款專用是當事人共同的“底線”。在這一“底線”的框架內,調解人員又了解到當事人願意放棄多少或者作出讓步及自願接受不利條件的最高限度,從而找出雙方的最佳和解點,使雙方在滿意的和解點上左右移動,以至最后趨於穩定,達成和解協議。
張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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