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首例保險公司向酒駕人追償案維持原判
自2011年5月1日酒駕入刑后,仍有不少司機存在僥幸心理。日前,長治市首例保險公司向酒駕人追償的案件在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落下帷幕,終審判決駁回酒駕人張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2011年9月23日,張某醉酒后駕駛一小型普通客車與相向行駛的自行車相撞,致李某及乘坐自行車的李某某受傷,李某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規定超車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某與受害人及其家屬達成協議,張某賠償受害人25.1萬元,履行完畢后,張某以保險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履行合同義務。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張某12萬元。隨后,保險公司在向法院執行帳戶上繳納12萬元后,向張某提起追償。一審法院判決張某返還保險公司已繳納到法院執行帳戶上的12萬元,張某不服提起上訴,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鏈接
第一,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第二,201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第5條指出:“妥善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依法懲惡揚善,確保公平公正。要統一裁判思路,從方便訴訟和有利審理的角度出發,對侵權糾紛的相關交強險合同糾紛案件要合並審理﹔在醉酒駕駛、無証駕駛等違法情形的責任承擔上,應當在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同時,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根據該通知精神,張某醉酒駕駛車輛致人傷亡,法院判決支持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其情形也符合最高法院的上述通知精神。
通訊員 張偉衛 閆明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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